日期:2011-01-19 10:23
口岸及備妥待裝日期。對方未作答復。雖我方公司一再催促,但對方一再不守信用,對其自己提出的新的交貨安排也不履行義務。
1974年11月16日,我方公司通過英國律師先生轉交對方一函聲明:允許對方自收到該函之日起4~5天內(nèi)履行交貨義務,否則將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向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損失。
在我方公司提出上述聲明后,對方仍然不執(zhí)行合同,并于1975年2月7日來函,反指責我方公司在1972年6月7日的信用證期滿后未開立新的信用證,以至對方不能履約,從而也就解除了對方承擔交貨的義務。
在這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