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3
月26日,將新的交貨安排通過我國駐倫敦的商務(wù)處函告我公司。根據(jù)這一安排第2FEC080470E號合同,8000噸貨物應(yīng)于1973年1月至6月內(nèi)交完:1973年1月2日、2月、3月、4月、5月、6月各裝運1000噸;第2FEC080471E號合同1973年4月、5月各裝運1000噸。
雖然由于賣方未按期履行交貨義務(wù),當(dāng)時我公司已遭到了相當(dāng)大的損失,但我公司還是接受了對方提出的新的交貨安排,即2EFC080470E號及2EFC080471E號合同,同意將貨物裝運期由原1972年7月至12月裝運完畢修改為1973年1月至6月裝運完畢。
雙方同意新的交貨安排后,我方5次函電要求對方指定并通知裝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