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0
時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
D、《1941年美國對外貿(mào)易定義修正本》中的FOB《修正本》中將FOB分為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
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術語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貿(mào)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由對方(賣方)負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xù)。
E、關于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nèi)包括了裝卸費用。
但在大宗貨使用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