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9
行已指定議付行而單據卻未提交給該指定行,而是由第三家銀行或受益人提交給開證行,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保ǖ?59號出版物CASE31表達了相同的意思)。
關于《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第2號意見書:“在可憑以議付的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未向被指定銀行要求或取得‘議付’,并不影響開證行和/或保兌行(如有)的付款責任。這不構成信用證條款的不符?!?br /> 只要是相符單據被提交給開證行,即使單據不是通過信用證被指定議付行提交,開證行也必須付款———這已是無疑的,但這是否就預示著單據提交給非被指定銀行的第三家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