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9
案例情況:某受益人向I銀行交來 信用證 項下單據(jù)一套,金額11萬多美元,開證行為X銀行卡薩布蘭卡分行,償付行是X銀行的紐約分行。開證行在 信用證 中加列了限制議付條款,指定該行的天津分行議付。單據(jù)經I銀行審核認為相符后,I銀行遂在向開證行寄單同時,向紐約的償付行索匯,不日償付行如期解付。不料開證行隨后向I銀行提出拒付,理由是: 信用證 項下的單據(jù)應由其天津分行議付而不是I銀行,要求I銀行退回已索回的款項。幾經交涉,開證行不再糾纏。
分析:此案例提出了一個問題,即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議付銀行,單據(jù)由非被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