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9
期付款。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協(xié)議,開證行于1999年1月1日將到期付款的時間改為最后一批裝運貨物的提單日后455天(即1999年3月25日)。
1999年3月16日,被申請人通知F銀行,USD966800的單據(jù)已收到,但不會被兌付,原因是由于嚴重的貨物質量問題開證申請人要求拒付。
裁定事項及理由
問題的起因是由于信用證中含有“開證行有權直接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從上述議付款項中扣除索賠金額”的條款。開證行正是基于該條款而拒付。
信用證含有授權開證行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指示而從相符單據(jù)的議付款項中扣除索賠金額的條款是很不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