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付的海運費39200美元,折合人民幣350260元。
被告莊英暉辯稱:其行為非個人行為。倍超公司支付的運費系付給億豪公司,非由其個人占有,請求判令駁回對其本人的起訴。
被告倍超公司辯稱:倍超公司與天遠貨運甬辦存在委托關系,但與原告沒有直接委托關系,故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且倍超公司己支付運費,請求判令駁回對倍超公司的起訴。
[審判]
寧波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倍超公司與原告沒有直接的委托關系,且倍超公司已按照其受托人的指令履行了運費支付義務,倍超公司按指令付費的行為并無不當,故不應再對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