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行使承運人對托運人倍超公司求償運費的權利。但這一思路不妥:1、代位
求償權應在法律有直接規(guī)定或約定的情況下才可行使,本案中遠達公司墊付運費后,既無法定的代位求償權,亦無倍超公司予承運人的約定; 2、該思路可解決遠達公司的適格原告問題,但基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遠達公司的合法權益可依據(jù)委托合同得到保護,無須繞圈子解決其主體資格問題; 3、遠達公司起訴依據(jù)的是海上貨物運輸代理合同,而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
二、適用合同債權轉讓制度處理本案
基于同樣的理由,先對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