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得出兩個結論:1、倍超
公司應支付運費給承運人; 2、在遠達公司墊付運費的情況下倍超公司應將將運費支付給遠達公司。本案中,倍超公司按莊英暉指令將運費支付給了與本案無關的億豪公司,顯系履行不當,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從表面上看起來,是莊英暉的原因造成了倍超公司的錯付,責任應由莊英暉承擔,這一觀點是否成立?
三、在本案中莊英暉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在委托人自動介入情形下,合同將對委托人產生約束力,而代理人既不享有合同權利,也不承擔合同義務,故莊英暉作為倍超公司的代理人,在本案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