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運人的指示在釜山港卸貨,并決定委托當(dāng)?shù)氐捻n國公司出售所運貨物,以價款折抵所欠運費,當(dāng)A公司得知輪船要出售所載貨物折抵運費時,A公司立即致電輪船公司:船所載木片為我方擁有所有權(quán),任何人不擅自處理,否則,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處理人承擔(dān)。輪船公司沒有回復(fù)。
3月下旬,該批貨物以低于到岸總價的20%出售給韓國某公司,造成15萬美元的價差損失。輪船公司從價款中提取55萬美元作為運費、滯期費、卸貨費、移泊費等費用,余款存在代為出售木片的韓國公司帳上。
(二)法庭辯論 原告A公司在法庭上義正詞嚴(yán)地指出,被告輪船公司在滯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