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公司在美國注冊要比C公司在香港注冊早,但毫無法律意義,這就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中所闡明的同一商標在不同的國家取得的權利相互獨立的原則。即指同一商標在一國取得商標專用權,并不意味著在其他國家也一定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在一國被撤銷,也不意味著在其他國家一定需要被撤銷。本案中雙方都已在各自公司所在地注冊SANTAK商標,因而誰能在我國大陸取得商標權,誰先使用就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了。所謂使用,原則上說應該是公開的、眾所周知的,而不是屬于私人間的,或是秘密的。 C公司提出的以協(xié)議書作為證明的根據(jù)顯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