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是,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其他類似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裝在此類裝運器具的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視為前款。所指的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未載明的,每件裝運器具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裝運器具不屬于承運人所有或者非由承運人提供的,裝運器具本身應當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
托運人提出,根據中國《海商發(fā)》第56條規(guī)定,貨物賠償限額應以每件或每其他貨運單位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