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在簽定外貿(mào)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部都有可能有意無意地在合同中明顯設置戍隱含許多風險條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風險條款,有效地規(guī)避風險,就成為買賣雙方在簽定合同時須慎之又慎的關鍵所在。
下面先舉兩個例子:
實例一:
1994年,某省糧明化工廠利用加拿大政府貸款通過藍天公司分批從該國王牌公司引進280萬美元的化工設備,在商訂合同時,精明化工廠為協(xié)調(diào)配套設備資金及建設情況,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列了賣方在裝運前內(nèi)通知買方,并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過的條款。賣方對此無異議,并如期簽定了合同,日后,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