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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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方面,應制定一部更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對外貿易代理的修改完善作為出發(fā)點,修改《民法通則》中關于代理概念的嚴格限制,摒棄顯名主義標準,對代理概念作廣義解釋;
第二,在即將出臺的《統(tǒng)一合同法》層面,可對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作出符合新代理概念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適當時可制定《商事代理法》,對商事代理的具體內容予以規(guī)范。這樣幾個層次結合起來,就可基本構成一個自上而下完整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貿代理制也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則》和《暫行規(guī)定》、《對外貿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