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改書》第二條約定:若1994年底未能償還,第三被申請人承擔補償還款的擔保義務,負責代其償還本息。這種約定根本違背了有關法律關于補償貿易補償方式的規(guī)定以及該種貿易方式的本質屬性,故約定無效。第三被申請人自始不受該約定約束,不承擔以現匯及其變通辦法償還申請人出口設備的貸款的任何責任。
?。ǘ╆P于第三被申請人擔保行為的效力問題及擔保性質
申請人認為,保證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合同選擇適用的是中國法律。根據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無效合同的規(guī)定并無禁止國內企業(yè)對現匯補償擔保的條款,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