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提要】申請人與第一、第三被申請人簽訂了補償貿易合同及其修改協(xié)議書,又與第二、三被申請人簽訂了延期修改書。各方在履約中發(fā)生爭議,申請人遂提起仲裁。仲裁庭經庭審查明,第二被申請人已取代第一被申請人在合同中承擔了相應的權利義務,欠付申請人的
部分補償貿易款屬實,第三被申請人作為擔保人曾承諾到期代償未還清的本息。仲裁庭認為,第二被申請人欠付部分補償貿易款不還已構成了違約,第三被申請人的擔保行為有效應承擔相應責任。仲裁庭裁決,第二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補償貿易款,其不足部分由第三被申請人代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