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如期開庭審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參加開庭,也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仲裁庭根據仲裁規(guī)則第42條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裁決的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審過程中,W公司就事實作了口頭陳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信函,將開庭情況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對W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有意見或異議,或者要求仲裁庭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應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開工提出,逾期,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