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還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預付款。3、要求賠償我方相關投資損失。
此后,S公司竟然違背國際商貿(mào)的一般準則,單方面人為地擴大損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別于6月17日和7月18日發(fā)運部分貨物的通知,這兩批貨物在價值不足設備款的15%;在項目上屬于支架、鏍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無法形成生產(chǎn)能力,理所當然地為W公司所拒絕。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經(jīng)濟損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補償貿(mào)易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因此,W公司請示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的《補償貿(mào)易合同》; 裁決S公司退還W公司預付的設備款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