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7
司發(fā)給原告的船運通知上稱:貨 物已于9月10日裝運,預計9月29日抵煙臺。9月29日,原告卻 收到被告青島代理的到貨通知,通知其貨物已于9月25日抵達青 島港,要求原告攜帶上述正本提單到青島辦理提貨手續(xù)。因提單 上記明的卸貨港為煙臺,而氰化鈉屬于劇毒危險品,青島 海關 不允 許辦理轉關手續(xù);如要在青島提貨,只能辦理清關手續(xù)。原告為此 傳真杜邦公司:在杜邦公司支付18,000美金作為清關等費用的前 提下,原告同意在青島提貨。杜邦公司將原告的該份傳真又轉傳 給被告,但無論是被告還是杜邦公司均未對原告的要求予以答復。
10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