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3
失、麻煩,才可以避免,才可能減少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在軟條款信用證這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我們應該得到以下兩點基本啟示:1 在辦理進口業(yè)務時,盡量不要開軟條款信用證,如果是業(yè)務確實需要,可以由保函代之;2 如果是出口業(yè)務,注意不應接受軟條款信用證,除非特殊情況,或者原合同已明確,或有其他保全措施。
總之,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不白的損失,我們再也不能對軟條款信用證掉以輕心了,最好的解決辦法應是銀貿(mào)通力合作。從出口公司來講,要加強學習,防患于未然,以免日后授人以柄;從銀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