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1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之有關條款,應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在取得合法機關的有效證明之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關合同義務,并可根據(jù)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仲 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除非另有規(guī)定,仲裁不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