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0
在同時,同地,同一情況的條件下,幾個不同商人進口同樣商品,其完稅價格只能有一個正常價格,海關認為商人申報的貨物價格符合價格定義的正常價格時,才接受其為估價的依據(jù),否則需由海關估定一個正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依據(jù),布魯塞爾估價定義是按到岸價格為標準制訂的。正常價格是種抽象的價格概念,因此有人稱它為抽象概念的到岸價格 (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發(fā)展中國家的估價方法采用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估價規(guī)定的內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限制,因此,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