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59
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限制該產品進口。 第四十七條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違反條約、協定的規(guī)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qū)政府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對外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