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59
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條 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卧?、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ǘ_取出口退稅; ?。ㄈ┳咚?;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