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按年利率8%給付自1987年12月19日至給付之日的海損利息。另外,在二審中,三方一致同意確認 “全鷹一號”輪的損失為63000美元。 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回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17條、第13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第3條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 一、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 二、海運局與貝爾航運公司賠償金鷹航運公司船舶碰撞損失63000美元;海運局承擔9450美元,貝爾航運公司承擔53550美元。并按年利率8%和各自承擔的份額給付金鷹航運公司自2987 年t12月19日至給付之日的海損利息。海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