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 ∽C據表明,美國公司確切地知道存在錯誤安裝的可能性及其危險性。 這里還存在一個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的問題。賣方通常對貨物的設計和制造過程提出證據比買方更容易,為適用《公約》第四十條的目的,一旦買方提供的證據顯示賣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賣方如主張這種知道還達不到《公約》第四十條要求的標準,那么他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仲裁庭認為,中國公司提出了證據證明美國公司知道不符合同的情形及其危險性,而美國公司在不能排除用戶錯誤安裝的可能性的情形下,并沒有提出證據顯示他們曾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