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海外運出具收取運費單的時間是1990年8月4日,1993年8月3日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對此,經(jīng)查認為:雖然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上海外運初次向江南公司提出托收運費的時間是1992年6月24日。1992年12月,上海外運與江南公司又達成還款協(xié)議,江南公司同意支付所欠運費給上海外運。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