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的義務。江南公司向上海外運提交了蓋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貨運委托書,因而應承擔本案委托不明的過錯責任;上海外運當著海灣公司周石渠經(jīng)理的面,將提單交給買方香港東如行有限公司收貨人譚啟倫,買賣雙方對此行為均未表示異議,因而上海外運這一交單行為并無不當;買賣合同與貨運代理是兩個法律關系,前一關系并不影響后一法律關系當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實而發(fā)生的支付責任。原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據(jù)此,該院于1995年3月22日通知江南公司,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