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6萬日元,應支付給第三人的違約金人民幣60萬元,營業(yè)利潤損失人民幣75萬元,律師、會計師咨詢費人民幣17000元,以及郵電、差旅費人民幣5萬元。同年6月30日,上訴人在答辯中提起反訴,要求被上訴人賠償租箱費14728美元和般運費576美元。1987年11月20日,原審法院認為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有直接利害關系,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集裝箱運輸中的承運人在集裝箱堆集場地只能簽發(fā)待運提單,被告日歐集裝箱運輸公司卻在貨物裝船前即簽發(fā)已裝船提單,是對原告福建省寧德地區(qū)經濟技術協(x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