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租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承運船將貨物運抵目的港而未收到運費的情況下,有權根據合同約定的留置條款對所載貨物進行留置處理。如果申請法院拍賣,一方面情況緊急,不容延誤,另一方面需支付高額拍賣費用,增加滯期費損失,此舉對承運人和原告都不利。貨物變賣的價格已屬當時情況下當地所能賣的最高價,所以被告無需承擔原告所訴的貨價損失。被告從貨款中扣除理應獲取的運費、滯期費、卸貨費、移泊費等是完全合理的。 (三)法院判決 法院判被告賠償原告全部貨款,原告向被告支付相應的運費和滯期費。 理由在于,在租船合同并入提單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