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而提取貨物的行為,向湛江船代、湛江紡織和深圳公司主張?zhí)釂螜嗬?,而只是以國際貿(mào)易合同的賣方身份,與國際貿(mào)易合同的買方深圳公司就貨物質(zhì)量及支付貨款進行交涉,將貨款支付方式由跟單信用證方式改變?yōu)殂y行電匯,并以此方式接受了深圳公司支付的60萬美元的貨款。這一事實表明,原告在事后認同了被告湛江船代、湛江紡織無單放貨的侵權行為,以及貨物向深圳公司交付的事實,同時亦確認了深圳公司作為國際貿(mào)易合同的買方,提取貨物的合法性。 這時,本案提單項下的貨物的所有權即已轉移給深圳公司。原告的行為,應視其自愿與深圳公司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