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先進國家的法院一樣,認為信用證基礎交易和信用證交易相互獨立這一基本原則不能保護一個“不道德的商人”,或者用羅馬法的一句古老的格言來說,就是“欺詐使一切無效”。最高法院的這一立場是清楚而堅定的,從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新湖商社案和三和銀行案判決就可以看出,另外,新湖商社案特別提出了欺詐必須是“實質(zhì)性”欺詐的標準,換言之,一旦信用證項下發(fā)生實質(zhì)性欺詐,則獨立性原則將不再能夠保護受益人,法院將可以突破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單據(jù)交易的基本原則,去根據(jù)基礎合同項下受益人是否作出欺詐來判斷開證行應否付款,而不是僅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