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證轉讓后又是轉讓行。如此,他與第一受益人的關系必然具有多重性。首先,他們之間具有因付款、承兌或議付所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次,要求他辦理信用證轉讓是第一受益人的權利,但不是他的義務,是否辦理轉讓是該銀行自己的權利。第三,辦理信用證轉讓使得該轉讓行獲得對第一受益人要求支付因轉讓涉及費用的權利。第四,轉讓行因轉讓而獲得的另一項權利是,如果第一受益人不能按其第一次要求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fā)票(或匯票),轉讓行可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jù)交給開證行。第五,第一受益人對轉讓行的權利有兩項:1、按照轉讓行同意轉讓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