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中介銀行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請求,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一受益人指定的人即第二受益人。因此,一般情況下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并無直接法律聯(lián)系。依據《統(tǒng)一慣例》第48條的有關規(guī)定,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聯(lián)系基于如下法律事件而產生:1、信用證已被轉讓。2、第二受益人依據該被轉讓的信用證,已向轉讓行作出交單提示。3、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轉讓行要求替換單據時照辦。4、轉讓行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寄交開證行。至于開證行對已轉讓信用證辦理修改,多個第二受益人中部分人接受修改、部分人有權拒絕修改的規(guī)定,其本身并不表明開證行與第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