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9
的損失。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損失賠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因此,仲裁庭以預期經營利潤作為間接損失的形式并無不妥,這是對合同法所確定的違約責任的完全補償原則運用的結果。由此可見,工商局吊銷B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決定與本案裁決結果的公正并無直接關系,A公司此項理由亦不能成立。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不是法定撤銷理由。 A公司稱,裁決認定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