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0
如是四次,最后的價格比較接近了,我才報了過去,那次最后因為其他原因沒有成交,我也就沒往心里去,早就忘了。 她說起,我才回憶起來,仔細想想,當時想法也很簡單: 第一,從誠信的角度講,我必須把自己所了解到的情況告訴對方,否則日后如果有任何變化,對方會認為我在故意騙他們,這太可怕了,我承受不起。 第二,雙方都希望長期穩(wěn)定地合作下去,就必須都“有利可圖”才可以,如果你只顧自己賺錢,人家有什么理由和你一直合作下去。 第三,接受對方報價,合同即告成立,這并不難,難的是合同的執(zhí)行,如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