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第一條 為了確保出口退稅電子化工作的正常開展,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準確地辦理退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yè),都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并根據(jù)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軟件的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登記(出口企業(yè)退稅登記證,見附件1)。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需在每月28 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國家稅務總局傳輸?shù)暮jP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出口退稅的電子數(shù)據(jù);及時接收并整理當?shù)赝鈪R管理局和外經(jīng)貿主管部門提供的外匯核銷和遠期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