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8-30 16:00
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jù)已經(jīng)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7年8月30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8年8月30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9年2月28日。
十、商務部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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