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29 08:40
包括了受到限制的城投債,基建項目信托,融資平臺貸款等。因此 43 號文以及在兩次審計地方政府債務之后出臺的相關清理地方政府債務規(guī)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和限制了基建投資的融資渠道。而基建投資又恰恰是目前在房地產(chǎn)投資和制造業(yè)投資下滑背景下,用來為固定資產(chǎn)投資增長托底的唯一選擇。
為了應對地方政府的融資問題,中央政府在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來幫助地方政府拓寬投資的融資渠 道。在 43 文之后,地方政府預算外融資能力大打折扣。在不考慮增量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就存量債務的到期換本付息就已經(jīng)是很大的問題。也就是說, 即便地方